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總經(jīng)理邵俊濤,接受請托為一家單位中標高速公路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并收受好處費600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一審因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后,邵俊濤提出上訴,市高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吳某作證
邵俊濤找到投標人吳某
要求中標后分包
工程給指定施工隊
簽署承諾書
吳某中標被索要800萬元到1000萬元
吳某先期給付500萬元
邵俊濤辯解
公司與廣西交通廳關于隆百高速路項目談判出現(xiàn)分歧
邵俊濤找到李某
等人疏通關系
李某提出要1000至2000萬元好處費
邵俊濤同意分包工程給李某代替現(xiàn)金
邵俊濤找到吳某幫其中標,但要求分包工程給李某
吳某同意后又反悔
吳某按邵俊濤要求把500萬元送給李某等人
他人被查 牽出受賄罪行
今年46歲的邵俊濤于2007年3月從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調(diào)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交公司)。同年9月4日,廣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和中交投資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獨家出資成立)共同出資成立了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并設立一二分公司。后邵俊濤被任命為隆百一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的商談,包括項目招投標及組織施工。
經(jīng)一審查明,2007年至2009年7月,邵俊濤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單位吳某(已判刑)的請托,為四川武通路橋工程局中標廣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為此,邵俊濤先后兩次向吳某索要人民幣共計600萬元。
據(jù)悉,在吳某因涉嫌貪污、受賄被立案調(diào)查后,檢方發(fā)現(xiàn)其向邵俊濤行賄的犯罪線索,邵俊濤因此案發(fā)。
疏通關系 幫助他人中標
邵俊濤向警方供述,在隆百高速路項目談判過程中,中交公司和廣西交通廳發(fā)生分歧,其上司建議找朋友疏通一下,作為答謝,可以分包一些工程。為此,他找到李某和何某等人。后通過李某找有關領導做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李某提出要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收益,以分包3億元的工程作為回報。
由于李某并不具備投標資質(zhì),邵俊濤找到另一家有資質(zhì)的投標方合作,其負責人吳某答應中標后分包。開標前,中交投資公司給中交系統(tǒng)內(nèi)部預定中標的工程局開會,邵俊濤電話通知吳某參加,對方因此清楚了報價思路等問題,也知道了底價。評標前,邵俊濤和公司其他領導還給評標專家打招呼,使得吳某單位中標。
開標前一天,吳某出具確認分包的承諾函,但在施工前突然反悔,提出直接給李某錢。在隆百公司撥付6800萬元預付款后,吳某等人用四個紙箱裝了500萬元現(xiàn)金,由行李車推進邵俊濤指定的酒店房間內(nèi)。
邵俊濤稱,其中300萬元給了李某,何某取走100萬元,另外100萬元借給了他人。
否認受賄 600萬全給人
庭審中,邵俊濤辯解稱,吳某給予的錢款是履行向李某等人分包工程的承諾。他按李某要求,分別給了李某300萬元、何某100萬元,此外又借給夏某100萬元。對于指控他后來又向吳某索要100萬元,邵俊濤也辯稱沒有自己留用。他說,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廖某提出他曾在隆百高速路項目上幫忙,以借款為名索要四五十萬元,自己又找吳某要了40萬元。
然而,根據(jù)吳某的證言,2007年,吳某在負責隆百高速路項目的投標工作中,邵俊濤表示可以幫忙爭取一個標段,但需要配合隆百一公司處理一些前期賬務。開標前一周,邵俊濤讓其單位提出的合同單價在工程概算價格的基礎上增加7200萬元,中標后再將其中5000萬元返還給隆百一公司,具體給誰按其要求辦理。
開標前一天,邵俊濤要求其中標后分包3億元工程給他指定的施工隊,并拿出兩份事先打印好的承諾書,讓其簽字蓋章。“邵俊濤收起承諾書后,給我一張紙條,上面寫有次日開標的底價。根據(jù)這個底價,單位報出了低于底價9萬元的價格,約7.4億元,后中標。”吳某說,邵俊濤后提出要800萬元或1000萬元現(xiàn)金,經(jīng)與領導商量先給500萬元。2009年上半年,邵俊濤又找他要了100萬元。
邵俊濤的上司周某表示,邵俊濤只提到在談判過程中遇到項目擔保等問題。他不清楚談判中還有其他障礙,也不知道吳某單位承諾分包等事情。而李某也否認幫邵俊濤協(xié)調(diào)過關系,并拿了錢。何某也表示,其未幫邵俊濤引薦相關人員,也未拿過錢。
二審改判 無期變?yōu)?4年
一審法院認為邵俊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故一審判處邵俊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沒收違法所得。邵俊濤后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定罪依據(jù)不充分,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其辯護律師還認為,邵俊濤具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沒有查明,懇請改判。
據(jù)悉,廣西檢察院反貪局根據(jù)邵俊濤交代的線索查獲涉嫌受賄的廖某,并查明邵俊濤500萬元受賄款中有300萬元確系給了李某,而李某收錢后則用于向廖某行賄。
市高院認為,邵俊濤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的名義,背著上級公司領導及本公司主管領導層人員,向施工投標方索取巨額錢款,該錢款均由邵俊濤個人實際掌控支配,贓款分配不影響其犯罪的定性。
鑒于邵俊濤如實供述,為司法機關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并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一審量刑過重,依法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