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福島核事故已經過去四年,中國的核電開始全面重啟,但是在這過去四年之中,中國是否已經充分吸取了福島核事故的教訓了呢?
從生命與健康的危害方面來看,福島核事故的危害事實上要遠比大多數(shù)人的想像來的輕微許多。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報告,在福島核事故中,因為輻射外泄造成的死亡人數(shù)總數(shù)為零,因為暴露於輻射外泄所造成的健康風險則因為輻射劑量很低而檢測不出。當時在電廠撤離過程中留下來繼續(xù)進行緊急維修搶救的福島五十死士,結果并沒有任何人因為輻射污染死亡或生病。其中有一位搶救人員死亡,死因是心機梗塞,跟輻射污染無關。
從財務損失方面來看,福島核事故的財務損失遠遠超過以往的估計。據報道,福島核電廠的營運者東京電力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的賠償將達5400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834億元) 。
日本在1961年立法通過的原子能損害賠償法規(guī)定核電廠的經營者必須提供600億日元的財務保險。這個金額在2010年時提高為1200億日元。這個1200億日元的金額指的投保的額度,并非賠償責任的限制,在核電事故方生時,核電廠營運者對於受害者的賠償金額并沒有上限。
保險只買了1200億,卻要賠償54000億,當然賠不起,賠不起怎麼辦?電力公司賠不起這樣的錢,也不能破產關閉。所以這筆錢只好由政府來出,由所有日本的納稅人共同負擔。
我們來看看中國的情況:中國在核電事故的損害賠償方面并沒有用法律規(guī)范,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其中規(guī)定:
「核電站的營運者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核事故損害的應賠總額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賠償額的,國家提供最高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nbsp;
跟日本不一樣的是,中國的核電廠營運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有上限的,最高就是三億元人民幣。而中國政府的財政補償也有上限,最高是八億元人民幣。
如果中國發(fā)生了像日本福島相似規(guī)模的核事故,15萬人緊急疏散,流離失所,有家歸不得,核電站營運者最高只需賠償三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個人可以分到兩千元,國家最多補償八億元,平均每個人可以分到五千多。如果疏散過程有意外傷亡,這些傷亡者如果多賠一點,那麼其他被疏散的人就只能賠更少了。反正不管事故有多嚴重,不管有多少人承受到多大的損害,核電站營運者最多就是賠三億,國家最多就是補償八億。日本的福島事故,目前賠償金額已經達到約人民幣2834億元,而中國對於核電廠的損害賠償保險,只要求準備3億,大約是福島事故賠償金的千分之一。這樣的保險額度是不是像是在開玩笑? 楊啟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