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德國經(jīng)濟與能源部建議出臺針對傳統(tǒng)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立法,以幫助其進一步實現(xiàn)2200萬噸的減排任務,從而在2020年順利實現(xiàn)既定的減排40%的目標。最終,7月份,這一政策建議宣布取消,政府將選擇另外的方式去實現(xiàn)這一2200萬噸的減排任務,并將這部分受影響的機組轉(zhuǎn)為“容量備用”。
此刻,這一政策的討論已經(jīng)告一段落。本文利用這個時間窗口,來討論一下這一政策手段相關的有效性、合理性與合法問題,并期望得到一些啟示。

手段對減排目標的有效性與影響
德國2020年相對1990年減排40%的目標已經(jīng)成為法律,成為必須完成的目標。應該講,出臺這一征稅方案的過程,就是衡量這一目標是否可以完成,如何進一步強化政策措施的過程。這一手段對實現(xiàn)額外2200萬噸的減排任務具有有效性。
方案的作用對象非常明確。最初建議對壽期超過20年的煤電廠,如果單位GW排放超過了700萬噸二氧化碳(這部分已經(jīng)納入歐盟ETS體系,需要購買,當然現(xiàn)在價格很低),將加收18-20歐元/噸的碳稅;對壽期超過40年的煤電廠,排放超過了300萬噸就要加收。
一個效率40%的硬煤煤電廠,年運行8500小時,大約就要排放700萬噸二氧化碳,而300萬噸只夠運行不到4000小時。但是,由于褐煤的單位排放因子要比硬煤高30%左右,這一限制下褐煤電廠的出力就要受到限制了。
700萬噸的設計似乎專門瞄準了褐煤電廠。從影響來看,這一水平的碳稅意味著單位千瓦將增加2歐分的成本。而2015年8月,Bloomberg的消息顯示,德國的批發(fā)電價水平下降到了3歐分/千瓦時的水平,比2011年之前已經(jīng)下降了50%。這也就意味著,電廠即使可以競爭到市場份額,其邊際利潤也只有1歐分/度的水平,這可能連流動成本(燃料、運營、材料等)都覆蓋不了。所以,這一標準對褐煤之外的基荷煤電廠沒有任何影響,但是意味著褐煤老舊電廠的成本要大幅上升,基本要退出市場了。
手段的合理性——角度不同觀點不同
建議一出臺,就引發(fā)了各方面的爭議,特別是褐煤工業(yè)與主要電力公司的反對,以及電力工人的游行。在深度減排幾乎已經(jīng)成為集體意志的背景下,這種反對更多的是這一政策的合理與合法性方面。這種公開的討論在5月份使得在免費配額,征收時間等具體問題上有了進一步的放松,但是爭議依然很大。
電力公司的反對意見,集中在這項政策意味著2000萬千瓦的機組就會變成虧本生意,機組的關停(但是建議明確表示,這一政策不應該導致機組的退出),而從長期看,這將意味著系統(tǒng)充足性問題與安全問題。 應該講,在目前電力市場存在最高限價,傳統(tǒng)機組Missing Money問題嚴重的情況下,這一觀點是有道理的。
此外,如果這部分機組的成本上升,那么很可能意味著德國電力出口的減少,以及天然氣發(fā)電份額的上升,這意味著電價水平的上升(盡管幅度可能不大)。這一政策帶給最終消費者的影響也需要評估。
當然,在環(huán)境NGO看來,這一政策的力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定位于20年的老舊電廠而不是全部電廠,是一個巨大的遺憾。
手段的合法性——具有較大爭議
合理的也并不是需要采用的充分理由。手段的合法性的爭議更大,特別是涉及影響對象選擇以及程序性問題上。前者包括為什么老舊電廠受影響,而其他電廠就可以“獨善其身”,這在促進市場的競爭目標(特別是merit-order)與法律的公平性上是站不住腳的;后者,德國自身的政策與歐盟能源環(huán)境政策的協(xié)調(diào),在已有ETS覆蓋的情況下是否與歐盟上位法沖突也是一個法律界探討的問題。
德國對這一新的政策措施推行以及立法的過程,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能源政策的有效性、合理性與合法問題,特別是涉及電廠關停改造、霧霾治理、煤炭減排等熱點與關鍵問題。一句話,有效的不一定是好的,合理與否,好與不好需要明確的價值標準,而程序正義比結果正義更重要。









